留言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 【字体: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作者:市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8    

  

第一条  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受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二条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条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链接]: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哪些待遇
    收养人应向收养管理机关提交
    我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机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
    为什么要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
    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办理程
    《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7 陕西省商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www.slpop.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迎宾路4 邮编:726000   电话(TEL):0914-2319441   传真(FAX):0914-2986185  
    Email:slpo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