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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 |||||
| 作者:市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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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四)夫妻双方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给生育证;对不予发给生育证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①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②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③当事人具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逾期不予办理二孩生育证或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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