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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体: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文章来源: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3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

    根据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良好的舆论环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是全面实施奖励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各市要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让群众了解奖励的对象、奖励的标准,以及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的具体程序,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对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同时要以实施奖励工作为契机,大张旗鼓地表彰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对干部的培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涉及大量日常管理服务、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工作,政策性强、延续时间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努力争取和创造条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政策培训,使他们能提高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能熟练掌握政策,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近期工作安排

    (一)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各地参加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工作已经开始。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的合疗办协调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的补助工作,按照陕人口发〔2007103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对象的确认工作。各市务必于1220前按要求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补助对象汇总表(市级)》、《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补助对象汇总表(县级)》一式一份和电子文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人口计生委于1230前将补助资金下拨各县级合疗办。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的奖励、农村独女户家庭的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这三项工作对象确认时间长、程序和所需的证明资料较多。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各市可先安排对象的摸底工作,详细的确认工作可安排在2008年初进行。各市务必在1220前将《2007年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摸底汇总表》(附1)报省人口计生委,20083月底前再报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方案及本通知的所有内容均在陕西人口网下载专区,各市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

    四、政策解释

    (一)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

    1、只有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属于放弃生育二孩的对象,否则不属于放弃生育二孩奖励对象。

    2、奖励对象不包括只有收养行为而没有生育行为的家庭。

    3、奖励条件中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奖励对象采取了上环、结扎、皮埋等节育措施。

    4、对符合方案中奖励条件的对象,各市、县已经奖励,但未达到此次奖励标准的,各市应将此类对象汇总,并说明已奖励的金额、资金来源,以文件的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此项工作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做好衔接,当此类对象年满60周岁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所以对象的条件应参考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来执行。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

    试点市在对象确认时,对1981年以后生育子女的,要求对象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1981年以前生育子女的,可以不要求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其事实认定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

    (四)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

    1、补助范围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2007年确认的对象应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夫妻及其在2008年底前满18周岁的子女。

    2、对1981年以后生育子女的,要求对象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1981年以前生育子女的,可以不要求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其事实认定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

    各市在对象摸底和确认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以省人口计生委的书面答复为准。

表格(点击名称下载): 2007年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摸底汇总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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