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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安康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 【字体: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安康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人口计生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8    

 

陕人口发〔2007114

 

安康市人口计生局:

你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安人口字[2007]33)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干部的家属及子女是否可以享受计生家庭合作医疗补助的问题。

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干部,本人享受了国家干部职工的各项待遇,其家庭不再享受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二、关于超过14周岁的一孩户是否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问题。

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时限为子女在十四岁之前,因此, 对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子女已超过14周岁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中,对子女出生在1981430以前的家庭,以其事实认定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不要求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子女在19815119921231之间出生,已超过14周岁,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奖励对象确认时,如果其它条件都符合,可由家庭做出不再生育的承诺,经乡镇计生办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可以按独生子女家庭对待;对子女在199311以后出生的家庭,必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相关政策。

特此批复。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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