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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央决定》实施意见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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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市委 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产生难以逆转的消极影响。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市累计少出生80多万人,人口增长速度连续15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商洛是一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今后十几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弹的现实风险;人口总体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突破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流动人口规模剧增,管理和服务的难度加大;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经费投入不到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机构和队伍不够稳定;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盲目乐观、麻痹松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识不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有所减弱,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尚未形成。 要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增强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事关实现商洛突破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十一五”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商洛突破发展的目标任务,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积极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切实保障人口安全,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机制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到“十一五”末,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247.3万人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5‰以内,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进一步完善、强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措施,通过3—5年的专项治理,遏制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于合理。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到2010年,全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 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到2010年,初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流动育龄人口在流入地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切实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坚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三、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保障力度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投入,到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达到人均22元,年均增加2元,省、市、县(区)按照5∶2.5∶2.5的比例分级承担。继续安排“十一五”期间农村税费改革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并将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10年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达到人均30元。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方向。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的审计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夫妇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80—100元的补助。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的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个人支付的每年10元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对农村贫困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女孩在高中升学考试时,在总成绩中加10分。每两年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开展一次健康检查。在实施扶贫整村推进“五改三建”、移民搬迁和工赈移民搬迁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并提高补助标准。分期分批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致富能力。 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现有政策,认真落实各项计生法规,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广泛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和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各新闻媒体要定期刊登和播放“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片和公益广告。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形成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尊重妇女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经常性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实行二孩生育只给一次机会的制度。开展围产期保健,对生育二孩的孕妇实行跟踪服务、定点分娩制度。妇联、卫生、公安、民政、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广泛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加强对所有医疗、卫生、保健、计生服务站等单位和个体行医者B超机使用和人工流引产术的管理,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各县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各街道办、乡镇和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有专职工作人员。流入地要免费为流动人口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免费为外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加强县、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标准改建扩建一批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加强各级服务站的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十一五”期间,创省级优质服务示范站3个,80%的乡镇服务站达到市级先进服务站的标准。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三查”服务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节育措施的有效率和及时率,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自主、有效、适当的避孕方式,全面推行以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和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大工程”,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到2010年,力争有3个县(区)通过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验收,7个县(区)达到省优质服务先进县标准,有5个县(区)通过验收。 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加强生育文明建设,引导农民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建立以村为主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村专干和中心户长,做到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加强村计生协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市、县(区)每年命名表彰一批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和示范户。 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以及市县乡三级育龄妇女数据库,开发和运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应用系统,健全面向公众的人口计生信息公众网,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制定信息化条件下的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指标体系,积极发挥统计工作的决策支持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和出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要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衔接,形成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体系。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控制指标作为“十一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约束性指标,定期公布各县(区)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不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提出要求,协调解决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层层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单独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的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各县(区)每年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兑现奖罚措施。坚持党政一把手和联系、分管领导年度述职制度和其他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考核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制度。获得全国、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称号的县(区),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每4年召开一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年度突破人口计划指标、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在90%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或继续升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标准70%的县(区),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管理,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局长实行诫勉谈话,3年内不予提拔。连续2次被省上黄牌警告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局局长就地免职,降级使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干扰上级抽查、人口数字误差率超过5%,以及失职、渎职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问题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不得授予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 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要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违法生育的,必须按规定处理到位。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提拔使用、晋升职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凡是非法生育(含非法收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徇私舞弊得到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等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不得提升职务或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能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人选。对名人、富人、民营企业主违法生育的,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担任社会荣誉职务,不得参与相关奖项的评选。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把乡镇计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列入《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县(区)、乡(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对政绩突出的要注意培养和提拔使用。全市各级评选劳模、推荐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都应有计划生育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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