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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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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兵团人口计生委: 2007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已基本按计划完成。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2 008年将继续开展区划代码对比、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首次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总体情况 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于2007年初启动。各省级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规范》及首次发布的最新民政统计代码,集中开展了人口计生部门现用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比对、调整工作。 在民政部门的协助下,经过各方努力,人口计生系统2007年区划代码的全面集中清理、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并通过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变更或省级统一报送方式上报了人口计生系统最新区划代码(各地报送方式见下表)。 各地区划代码报送方式一览表
最新比对结果表明,除新疆兵团未被民政部门作为省级单位编码而无法对其实施一致率比对外,县级区划代码一致率情况较好,全国县级区划代码总体一致率为91.51%,一致率达到8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93.10%。全国乡级及区划代码总体一致率为74.65%,乡级区划代码一致率在7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72.41%(各省比对一致率情况见附件1、2)。 首次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中,河北、内蒙、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部署积极、工作认真、上报及时且比对一致率较高。部分省份还及时将本区调整后的区划代码应用于各业务系统,有的开始按照最新区划代码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工作。 总体看,区划代码规范化推动信息化应用的效果开始体现。但首次区划代码对比、调整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少部分省份没有衔接好WIS/PIS建设与区划代码对比、调整之间关系,未把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使辖区内区划代码一致率偏低;部分省份民政部门统计代码变更相对滞后,也影响了比对一致率;区划代码数据报送格式及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比对工作的难度。 二、2008年区划代码对比、调整工作安排 从2008年起,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进入规范化维护阶段。 目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将截至2008年1月的最新民政统计代码数据以及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的比对情况发布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网站(以下简称“区划代码中心网站”,网址: http://addr.happyhome.net.cn)。请各地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具体部署如下: (一)区划代码数据变更及上报工作的时间安排。 地(市)人口计生部门要督促、检查县级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通过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变更数据,组织本辖区按时完成区划代码调整数据的上报工作。 (二)2008年新增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一,为记录区划代码变更轨迹,各省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区划代码中心网站“区划代码变更对照”栏目,在线填写辖区内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3),也可下载变更对照表电子版后填写,由省级人口计生委登录该栏目内以Excel格式文件集中上报。 第二,各省级人口计生委要组织辖区内各上报单位,登录区划代码中心网站“与民政部门比对差异”栏目,在线填写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部门区划代码比对差异表( 2008上半年)中“备注”栏目(格式见附件4)。 凡属于民政统计代码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造成两部门乡(含)级以上区划代码比对不一致的情况,均须在比对差异表的“备注”栏中逐项列明其原因,以便国家人口计生委与民政部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沟通。 (三)加强区划代码管理与应用工作。 区划代码规范化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力争2008年底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部门乡级以上(含乡级)相同区划的代码一致率达到90%。 各级人口计生委要积极推进区划代码的应用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将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代码数据,引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的各业务应用软件建设。 2008年底前,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将直接引用最新调整后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将提供用于离线软件的区划代码库下载服务。 凡建有省级流动人口管理系统的省份,也应尽快建立与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的数据接口,以保证使用一致的区划代码数据对外交换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 黄长群 王瑾玲 联系电话:010-82504942 010-82504943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含以下四个附件,请点击下载) 附件1: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首次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一览表(县级) 附件2: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首次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一览表(乡级) 附件3: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附件4: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差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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